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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公司商标续展的作用是什么

作者:衢州祥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8 08:15:49

商标保护及注册商标注意事项,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分享下!

一、怎样保护商标权?

(1)及时注册在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商标为强制注册原则外,其他商品的商标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这就意味着,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我国衢州商标注册还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该商标的专用权。实践中,“抢注商标”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经营者发现其他经营者的产品适销对路,但其所使用的商标尚未注册时,就抢先申请注册,然后向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企业索要高额的“商标转让费”或者“商标使用费”,为此,一些企业不得不花费大笔金钱赎回自己原来使用的商标。

(2)按期续展商标注册之后,有效期为十年。如果有效期满,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所有者就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满人没有提出申请,原注册商标就要被主管机关撤销。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企业如果不在合理期限内(到期前六个月至到期后六个月,前后共一年时间)进行续展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这会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3)依法变更和转让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的一时疏忽或嫌麻烦,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恶果。企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应予以公告。企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4)谨慎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企业必须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也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为了防止利用企业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企业应以连续或间断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企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注册商标的资源浪费,使企业不闲置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应注意哪些问题?

(1)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4)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6)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当你听说你的衢州商标注册成功了,你高兴吗?等了这么久,我们终于得到了结果。快乐之后,我们需要考虑如何使用商标,建立自己的品牌。然而,许多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个问题:如何规范地使用商标?如果商标使用不规范,对企业的影响也会很大或很小。

一、商标规范使用的标准是什么?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方可称为标准使用: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应当一致,或者与被许可人一致;商标标志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志一致;商标的使用范围限于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商标的非标准使用有哪些类型?如前所述,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条件,则为非正常使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商标使用主体与注册主体不一致。特别是注册主体名称变更后,相应商标未办理变更手续,造成商标使用人与注册人不一致。商标的实际使用标记与注册证书上的标记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包括颜色不一致、字体不一致以及其他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在核准的范围内。例如,仅在服装类中核准但用于餐饮业并标有注册标志的商标,是核准范围以外的典型用途。

三、商标使用不规范有哪些不利影响?没有法律的有效保护,很可能面临被撤销的命运;它很可能会无意中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商标权,从而面临诉讼风险。对规范商标使用有何建议?

四、由于商标的非标准使用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如何在实践中避免非标准使用呢?

总之,有以下建议:在实际使用中,商标应当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权利人、地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上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商标变更;商标实际使用变更或者实际经营范围超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商标许可证;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商标的证据,防止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为由申请注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近,打着“互联网”旗号的代理记账公司越来越多,叫人摸不着头脑:互联网时代的代理记账,究竟是一场颠覆革新,还是仅仅为可笑的噱头?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对于目前市场上一众“互联网代账公司”,其真实身份是什么?是否靠谱?又具有什么样的特性呢?相信大家对这些问题也抱有很大的疑惑,下面公司注册平台财税小编就来和大家聊一聊。

事实上,这些喊出低报价的“互联网”代账公司,几乎都属于“外来户”——原先并未从事过相关业务,由于种种原因打着“互联网”的旗号进入代理记账行业的公司。主要分为两类:1、寻找新方向的传统行业“游击型”公司2、原有互联网行业的“红眼病”公司简单而言,这些形形色色“互联网”代账公司具有以下普遍特征:初期:杀气腾腾无论是传统行业“游击型”公司还是原有互联网行业的“红眼病”公司,进入行业之初都显得杀气十足,异常自信。

中期:手忙脚乱当铺天盖地的广告带来了部分盲目的客户时,这些公司的苦日子才刚刚开始。没有客户时,无论怎么吹,怎么夸海口都行,但有了客户就要见真钢了,什么经验都没有,不乱才怪!未来:前途堪忧商业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不盈利的项目都是不可持续的。互联网确实厉害,但再怎么厉害却只是一个工具和手段。它提高了效率,改善和改变了原有的通路,却没有改变事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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