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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注册商标有哪些好处

作者:衢州祥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7 08:01:57

商标局对《衢州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做了相应修改,增加第五项代理人姓名,要求如实填写该申请的代理人姓名。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此项填写将被视为商标代理人签字。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商标法实行之后,不断的改进更新。使商标申请的进度简化了,但是也使商标的申请代理机构更加的严格。清理知识产权市场,清除杂乱的、不规范的代理机构是商标局一直在追寻的。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商标局固定格式,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受让人的,转让协议(以商标出资的,出资需要他人办理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授权委托书和需要翻译成中文的资料;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所有人,是否有转让商标的权利;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质押,是否有使用许可记录,是否有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保留,如果转让人是国有企业,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要特别审批手续;在商标购买过程中,签名、盖章、注册是保证,不得少于:

一、商标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三、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

四、商标转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在商标购买过程中,做好这些项目是不可能防范风险的。

按商标结构分类

1、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2、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其中又能分为: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字母商标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6、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7、(上述1~6的)组合商标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8、音响商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音响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9、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二、按商标使用者分类

1、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使指商品商标;其中商品商标又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产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

(1)产业商标:又称为制造商标、工业商标、生产商标,指明确表示商品生产者的商标,是企业主要的使用形式。这种商标与“厂商名号”的意义相同,使得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有生产者的标记,从而与其他的生产者区别开来,并向消费者传达某种商品生产者所含的信息和来源,制造商标在中国是最常见的;

(2)商业商标:又称销售商标、推销商标,是指销售者(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这种商标的重点是宣传商品销售者的标记,而不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这种商标的往往是一些有较高声誉和实力的商业企业,他们通过定牌生产含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对消费者作出某种信誉的保障;

2、服务商标是指用来区别与其它同类服务项目的标志,如航空、导游、保险和金融、邮电、饭店、电视台等单位使用的标志,就是服务商标。服务商标相关问题……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无主商标由于某种原因,衢州商标注册人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商标即为无主商标。

三、按商标用途分类

1、营业商标是指生产或经营者把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用在自己制造或经营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标志也有人叫它是“厂标”、“店标”或“司标”;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3、商标等级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或者不同的商标。这种商标有的虽然名称相同,但图形或文字字体不同,有的虽然图形相同,但为了便于区别不同商品质量,而是以不同颜色、不同纸张、不同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标志作区别,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作区别。如:啤酒厂就是以不同的商标来区分等级的,故称等级商标;

4、组集商标是指在同类商品上,由于品种、规格、等级、价格的不同,为了加以区别而使用的几个商标,并把这个几个商标作为一个组集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组集商标与等级商标有相似之处;

5、亲族商标是以一定的商标为基础,再把它与各种文字或图形结合起来,使用于同一企业的各类商品上的商标,也称“派生商标”。如美国柯达公司以“KOBAK”商标为基础,创造派生出“KOBACHROME”、“KOBAGRAPH”、“KOBASCOPE”等商标,就是亲族商标;

6、备用商标也称贮藏商标,是指同时或分别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马上使用,而是先贮存起来,一旦需要时再使用。注册备用商标,从商标战略角度,主要有三种考虑:一是某商品虽然没投产,但一旦投产时,即可及时使用,而不会影响产品销售;二是为了保证名牌商标信誉,一旦由于某种原因,商品质量达不到要求时,可使用备用的商标(所谓副标)暂时代替;三是万一砸了牌子,可以及时换上备用商标;

7、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种商标尚无明确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8、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种相互近似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都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9、广告商标为专门用于广告宣传的商标;

四、按商标享誉程度分类

1、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2、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它不是国际上的专用名词,只是在我国以省市地区级名誉评选过使用过;3、驰名商标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并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

五、按商标注册与否分类

1、注册商标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2、未注册商标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

六、按商标的寓意分类

1、有含义商标有含义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表达、暗示了某种意义或事物,称之为有含义商标。其文字具有一定含义的,又可称为寓意商标;其图形具有表述性的,又可称之为指事商标。

2、无含义商标无含义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直接表达任何实质内容的标记。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图形,则指不表述任何客观事物的图案或几何图形等抽象图案。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衢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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