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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个人商标申请需经历的程序

作者:衢州祥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7 08:00:07

1、不能有效避免注册风险低价意味着几乎无利可图,所以他们不会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对商标进行详细的检索,那商标的品牌保护更别谈了,基本上只是做一个简单的查询,就直接提交,所以注册成功率非常低。

2、商标权利不能完全得到保护注册商标时,商标代理人会根据申请人所需要申请的品牌及其主营业务范围进行分析。比如说需要注册商品涉及餐饮,商标代理人会给申请人做品牌分析,咨询是否会发展APP注册等。如果遇到低价的代理机构,很可能就把这个过程省略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就不能得到完全保护。

3、用申请人的钱作为融资有些商标代理人可能把申请人的申请费用作为投资,用作其他行业或理财产品上,而不是第一时间递交给商标局,为此而耽误了很长的时间。更有些代理机构,拿到申请人的钱,投融资失败,干脆直接跑路,关门大吉,这种案例已经出现过很多起了。这样导致商标申请人不能按时拿到商标证书,而且在此几个月的时间,会导致其他企业将商标抢注。

4、借低价揽客户,后期加收费用有些商标代理公司先以低价吸引你,借以审查费、公告费、监控费、授权费、领证费等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以此接口收取几百元等不大数额,如果你不给的话,就被告知无法得到商标,最后申请人只能被迫给钱。这样算下来,花费其实比正常的费用高很多。

因此大家不要被低价的招牌吸引,毕竟一分钱一分货,低价只能压缩成本,最终提供的服务必然是打过折扣的!我司衢州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衢州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化在“三农”的应用,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农业突破资源、环境、市场等多重约束升级发展的根本出路。信息化中的电子商务体系,可以为农民提供成本低廉、覆盖广泛、快捷方便的信息和销售服务,是农产品流通新的重要手段,尤其是特色农产品或者叫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地域分散,不易储存,电子商务的快捷销售特点,解决了农民卖难问题,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同时,特色农产品的快速流通,也为城镇居民购买特色农产品提供了极大方便,拉动了消费和内需。

针对电子商务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特色农业?

“地理标志”这个概念,也许有些人不了解,若说土特产,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走亲访友,拎上一盒“福鼎白茶”,提着一篮“平和溪蜜柚”,是很常见的事情。什么是地理标志呢?《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制度做出了规定。按照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表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这个定义我们很容易发现,地理标志的特点、地域性、特色品质和声誉。所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地理标志的经济学含义就是土特产。

从功能上讲,土特产偏重于消费者的感受,并丰富了广大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地理标志则更多地关注生产者的利益,是一种能够“强农惠农、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我国自1994年确立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以来,从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的注册开始,截至2013年8月底,已有1983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获得了注册或初步审定,其中国外44件。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制度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正因为如此,2010年中央明确指出“要充分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促进特色农业发展”;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那么具体而言,地理标志是如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和农村稳定的?

首先,地理标志产品直接为农民创造了更高的经济价值。商标一旦与优质或特色农产品结合,其无形价值即可向农产品转移,通过市场形成有形的附加值,实现农产品增值,从而大大提高了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农民的收入。从最近的调查统计看,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附加值比注册保护前平均增长105%,最高增长达6倍。农民种植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1%,比注册保护前增长90%,最高达10倍。

其次,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壮大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在我国,工商部门通过对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的长期研究,创造性地建立了“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地理标志”的地理标志产品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有利于相关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据统计,地理标志产业直接解决产品所在地总人口18.16%的农民就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

第三,地理标志是农业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地理标志这一法律概念已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而地理标志产品本身就天然具备绿色、环保、独特、品质优秀等特点,作为一种营销策略,有助于增强本国同类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如“库尔勒香梨”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其产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喜爱,目前已远销亚洲、欧洲、美洲许多国家和地区。

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标准是什么样吗?什么样的商标更吸睛呢?当然是颜色商标啦!一些企业为了让自己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申请了颜色组合商标。但是,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标准你真的了解吗?今天就为大家介绍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标准是什么样吗?

1、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

2、颜色组合商标审查的若干定义色彩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具体地说,色彩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按一定比例、一定顺序组成的商标。商标表的审查主要分为三部分:申请文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缺少签章)、商标图样规格的审查、程序和必要的说明、分类。检查(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的检查)。商标实质审查,是指衢州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审查、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以及初步审查或者驳回决定等一系列活动。包括禁止条款的审查,突出特征的审查等,近似的审查。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除了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外,还会对商标的颜色组合进行细致的审查。

3、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1)申请彩色组合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颜色商标,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2)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色标。商标图案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者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写明该颜色的名称和色号,并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用途。

4、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一般情况下,新申请的颜色组合商标如果不具备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2)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

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彩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图形、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产生混淆、误解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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